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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9〕130号)。该《通知》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等方面,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通过认真研读全文,老吴认为,《通知》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版的国有金融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什么这样说呢?

首先,看《通知》出台的背景。上个月,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三次会议,提出未来三年是关键的历史阶段,要求有关部门制定时间表与路线图。与此同时,国务院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次混改”小高潮“。

其次,看文件的适用范围。国资委的操作指引并不适用于国有金融企业。根据目前的分工,中央金融企业由财政部、中央汇金等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管理模式不一,有些地方由国资委集中管理,有些地方则由财政部门或金融局(办)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结束多头管理的局面,2018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再次,看《通知》针对的事项。本轮国企改革中,国有金融企业的混改力度似乎远不如国资委旗下的国有企业。老吴认为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大多数重要的金融国企早就实行了股份制改革,甚至实现整体上市,已经是混合所有制企业了;二是金融国企位于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按照国家分类推进混改的原则,重要的金融国企应该保留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因此,业界认为其“二次混改”的空间并不大。

2015年6月,有媒体报道交通银行深化改革与员工持股方案获得国务院的批准,但至今未见其有实质性的进展。

然而,金融国企的改革也不能总是停滞不前。《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具体而言,第一,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第二,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第三,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第四,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可见,金融国企还有再次混改的空间。上述《指导意见》提及的第三类、第四类金融国企主要是指地方性的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它们可以进一步开放股权,引入社会资本,转换经营机制。值得注意的是,近期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解除外资持股金融机构的比例限制。

一般而言,混改包括股权转让与增资两种方式。对于已经上市的金融机构,通过股权转让进行混改的操作手段已经比较成熟,相关规程也十分完善,财政部无需再制定专门的操作指引,因此可以将重心放在规范增资扩股事项上。《通知》特别指出,各级政府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有金融企业注资,以及风险金融机构接受风险救助的情形,不适用本通知的规定。显然,从这个表述可以看出,增资扩股主要是针对混改而言的。

《通知》规定,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在审批层级上,该项规定与国资委的操作指引的精神是一致的。

《通知》还提出“重点子公司”概念。重点子公司由集团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重点子公司混改的审批程序,财政部规定“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国资委也规定:”拟混改企业属于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其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由中央企业审核后报国资委批准。“可见,两者的审批程序也十分类似。

总之,老吴预测,随着财政部出台《通知》,各地农商行、城商行以及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混改进程也将会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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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梁

吴刚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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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国企改革。工商管理硕士,律师,CFA三级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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