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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为此,证监会发还专门在其官网发表一篇题为《完善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文章,以祝贺证券法修订通过。

当前,国有资本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力量。据统计,2008年底,在A股上市的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其市值约占整个A股市值总额的40%。难怪有人说,影响中国股市未来走势的不是证监会,而是国资委。

鉴于国有企业的重要地位,我国现行公司法在第二章第64条至第70条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专门的规定,保留了国有企业的一些“特色”。

那么,这次新修订的证券法,对国有企业有没有做出一些特别的规定呢?答案是:几乎没有。

老吴通读新证券法全文,发现只有一处提到了国有企业。该法第60条规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其实这也不是什么新规,修订之前证券法第83条也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买卖股票的规定,证券法修订前后并没有实质性的不同。此外,老吴认为,证券法没有对国有企业作出特别的规定,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和普适性。国有企业应该淡化“国有”,回归“企业”。关于国有企业的某些“特色”,可以在国资法或其他法规当中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修订的证券法不再笼统地使用“国有企业”这个概念,也折射出当前国企改革的一些新动向。在管资本模式与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变得越来越模糊。此外,相关部门对它的界定标准也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们认识上的混乱。

首先,按照国资法的规定,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也是“国家出资企业”,即我们通常说的“国有企业”。对于国有参股公司的管理方式,国资法并没有规定要与国有控股公司实行区别对待。

但是,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却规定,只有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全资企业(即100%国有资本)的工作人员才是“国家工作人员”。换句话说,国有控股企业与国有参股企业,在法律主体上都不是国有企业。

然而,国资委、财政部的行政规章一般不把国有参股公司视为国有企业,只有国有资本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才会要求合并财务报表,纳入国资监管体系,进行实质性管理。

老吴认为,正是因为“国有企业”这个概念在认定时相互矛盾,缺乏明确的指向性,所以这次修订后的证券法才采取了例举的方式,即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所以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技术的问题。

老吴大致介绍一下这三类“国有企业”。

“国有独资企业”主要是指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形式,包括各种“总公司”“集团公司”或研究院所,等等。2017年底,国资委旗下绝大多数中央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已经完成了改制,由国有独资企业变成国有独资公司。最近著名的案例是,就连中国铁路总公司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也完成了改制。

“国有独资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就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主要是指国有企业的集团公司。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国有独资公司的子公司(二级企业)即使由集团公司100%控股,也不是法律上的国有独资公司,而是国有全资公司(工商注册上称“法人独资”)。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外延则比较广泛,根据国资委与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既包括国有全资公司,也包括国有资本绝对控股公司(高于50%)与相对控股公司(持股比例低于50%)。

2016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2.上述主体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3.前述国有企业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4.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以上就是目前相关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认定标准。

回到我们讨论中的新证券法,它规定国有企业买卖上市的股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那么,实践中,国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老吴查阅了一下相关资料,发现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并没有对国有企业买卖股票行为做出什么特别的规定。只是一些主管部门或者地方政府不允许国有企业“炒作”股票等证券产品,另外有些单位要求国有企业对股票投资进行报批或备案。

对于上市的国有股权,行政规章则有比较密集的规定。特别重要的规章是2018年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股主体、数量或比例等发生变化的行为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公开征集转让征集期限、受让人选择等进行了明确化和具体化,并有详细的操作流程。有兴趣的读者不妨认真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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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梁

吴刚梁

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国企改革。工商管理硕士,律师,CFA三级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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