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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前段时间,国资委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细心的人会发现,在此过程中,国资委对两个文件的“备案”条款进行修改。

一个文件是《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考分〔2017〕193号),国资委将第28条中的“报国资委备案后实施”修改为“报国资委备案”;将第29条第3款中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国资委备案后执行”修改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报国资委备案”。

另一个文件是《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秩序严肃收入分配纪律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198号),将第5条中的“并报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后实施”修改为“并报国资委审核或者备案”。

这个细微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监管模式的改变。按道理,监管事项包括“事前审批”和“事后备案”两种。如果是“审批”,那就必须等待审批程序完成后才可以实施;既然是“备案”,表明是可以先实施,同时备案或者事后备案。但“备案后实施”这个表述是矛盾的,实际上是变相的事前审批。

本轮国企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国有资产监管模式的转变,即由此前的“管人、管事、管资产”转变为“以管资本为主”。十八大以来,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等等,要求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进行放权授权,以清单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为主。

与此呼应,2019年6月5日,国资委发布了《国务院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2019年版)》。该《清单》涉及5大类共35项授权放权事项。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清单》是深入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重要举措。国资委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将最大限度调动和激发企业的积极性。

老吴发现,其中一个亮点是,《清单》全面取消了“事前备案”程序,不再出现“事前备案”、“事前沟通一致”、“备案同意后实施”等情形。因为所谓的“事前备案”实际上是变相审批,是不舍得放权而搞的一种文字游戏。

可见,本次修改上述两个规范性文件的相关条款,可以理解为国资委贯彻“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监管模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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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刚梁

吴刚梁

34篇文章 3年前更新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专注国企改革。工商管理硕士,律师,CFA三级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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