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中国纪检监察报》报道了一件发生在北京市国资系统的“怪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据报道,北京隆达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制版厂,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擅自推行“改革”,实行“自治",并组建所谓的“企业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为该厂及其负责人王强个人对抗上级决定的一种“护私”手段。在2009年7月到2017年11月期间,该厂脱离党的领导和监督长达8年之久,俨然一个“独立王国”。
2017年11月,北京市委巡视组进驻隆达控股开展巡视。2019年1月,北京市纪委监委对涉案的4个党组织和13名领导干部进行了问责和处理,其中,市管干部5名。至此,这场长达8年的“改革”与“自治”闹剧终于收场。
从党建的角度,相关部门认定“这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的案件”。今天,老吴将从国企改革与公司治理的角度,探讨一下这场闹剧背后的原因,分析“企业管理委员会”这类自治模式的核心问题,以及这个案件对当前的国企改革有什么启示。
股权关系
首先,为搞清楚这家国企的治理模式,老吴要梳理一下它的股权关系。这篇报道比较详细地描述了该制版厂党组织关系的隶属和调整过程,但对该厂的股权关系与组织形式介绍不多。
报道称,“制版厂,始建于1955年,是一个有着半个多世纪历史的“老字号”国有企业,其制版工艺曾盛极一时。从上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制版厂开始向物业经营转型。2000年至2007年,经过多次重组,制版厂最终成为隆达控股下属印包集团所属企业。”
老吴查阅了相关工商信息,找到一家名为“北京印刷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制版厂”的企业。它成立于成立于1955年,经营范围曾经是印刷制版类业务,后来添加了房屋出租和物业管理业务。2018年3月该厂负责人由王强变更为刑立平。从组织形式上看,它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另外,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国有全资子公司。这些信息与该篇报道的描述十分吻合。
但是,在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官网公布的“所属企业”名录中,老吴没发现北京印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相应地,发现其公布的二级企业当中有“北京隆达印刷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查询相关信息,它是由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占股85.44%)与北京市手工业合作社联合总社(占股14.56%)共同出资设立的。至于上述两家印刷公司是不是同一家企业,老吴不敢完全确定。
根据网站公开的“历史沿革”信息,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由原北京二轻总公司、北京印刷总公司、北京有色总公司重组而成的国有控股公司,现由北京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能。从这些介绍来看,两者大概率是同一家公司。至于为何名称不一致,老吴暂时不得而知。
过时的治理模式
老吴今天要谈的重点是,像制版厂这类老国企,长期以来,它们的组织形式并不是实行公司制,而是按照《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设立的全民所制工业企业。这个法律是1988年实施的,有着深深的计划经济烙印。2009年这个法律经过了一次修订,目前这个法律仍然有效。不过,到2017年底,我国绝大多数国企完成了公司转制,变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老吴暂时将它们统称为“国有公司”。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与国有公司相比,区别并不在所有制上,因为国有制本身也是全民所有制。两者最主要区别是它们的组织形式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治理模式也完全不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不设董事会,更没有监事会和经理层。它们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治理架构是“老三会”,包括管理委员会、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这种企业十分强调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强调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力很大,它们甚至可以选举厂长经理,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下面,老吴为大家例举了一些《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相关法条。
该法第10条规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43条规定,厂长的产生,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由政府主管部门根据企业的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方式:(一)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人选,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政府主管部门委任或者招聘的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免职或者解聘,并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厂长,由职工代表大会罢免,并须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46条规定,企业设立管理委员会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协助厂长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管理委员会由企业各方面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厂长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从目前的资料看,该制版厂已经完成了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但是,老吴尚不确定在2007年的时候,该制版厂在组织形式是否还属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而且,老吴可以确定的是,很多国有企业即使完成了改制,但长期以来的形成的体制惯性仍然根深蒂固,国企人员的“国企情结”很难改变。
在国资委设立之前,国有企业虽然为全民所有,但实际并没有人格化的股东,更没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类代表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机构。因此,在很职工记忆里,“发挥主人翁精神”、“以厂为家”的口号耳熟能详,致使很多人产生了“国企就是职工的”、“职代会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之类的错觉。
据报道,时任制版厂厂长王强,在业务转型的过程中,曾发挥过一定的带头作用。2007年,由于不满印包集团党委将制版厂党支部划归印包集团下属物业公司党委管理的决定,王强开始以“厂务公开、民主管理”“探索职工自治”为名,制定企业管理委员会相关工作条例,提出由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企业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企业行政管理权和决策权,甚至讨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可见,王强所谓的“民主管理”“职工自治”也并不完全是他个人的”突发奇想“和“发明创造”,而是旧的国企治理模式的烙印。
新瓶装旧酒
但事实上,经理与职工既不是国有企业的主人,也无权为国企决策。
第一,按照法律,国有企业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人民,员工不是所有者。和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员工一样,他们只是受企业雇佣的劳动者。这是容易理解的,因为目前全国只有约6000万国企员工,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不可能被少数内部人控制。
所谓国企“自治”,本质上是一种错位,是雇员(内部人)取代所有者的地位,因此,自然容易得到职工的大力支持。报道称,“王强很有威望。他说要改革,厂里的干部职工都认为肯定是越改越好。”此后,在“自治”模式下,该厂完全进入无组织状态,职代会擅自罢免上级任命的新厂长;换届选举期间,上级领导进厂监督,却连制版厂大门都没进去。
第二,从决策权利看,由于一个企业的经营好坏最终是由股东承担的,经理和职工拿固定薪酬为主,也就是说股东是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人。根据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相一致的原理,一个企业最终的控制权应该交给股东,因为只有股东(通过董事会)才最有动力去做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决策。设想另一种情况,如果由经理和职工做决策,他们肯定是希望多发奖金,减少工作压力。长此以往,企业最终要破产。
从报道来看,作为经理和职工自治的管委会和监委会,其骨干人员违规延迟退休,业务经营管理失管失控,房产出租违规,合同管理无序。可见,很多行为都损害了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但由于上级相关部门求稳怕乱,对长达8年的“闹剧”避而不谈、视而不见,导致问题一直拖而未决。有意思的是,2013年,王强还被评为隆达控股优秀共产党员。
启示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当前国有企业的改革的方向。从这个案例看,王强表面上在搞改革,搞创新,但实际上却是一种倒退。
关于这个案件的启示,老吴认为,除了加强党建、把党组织嵌入公司治理结构之外,当前的国企改革还迫切需要落实以下几件事:一是要加快改制步伐,使管委会之类的机构失去其存在的依据。二是正确定位职代会的功能,既要发挥它们在保护职工利益方面的作用,又要防止它们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三是可以尝试员工持股制度,使员工成为企业真正的主人,以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四是对于有威望、懂经营的经理人,可以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市场化薪酬,强化业绩考核,让其个人价值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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