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下发了《国资监管提示函工作规则》和《国资监管通报工作规则》两个文件。其中,《提示函》是针对企业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风险和问题进行提示,主要适用于事前、事中监管。而《通报》则针对企业已经发生的典型性、普遍性或重大违规问题和资产损失事件进行通报,适用于事后监督与问责。
1月15日,国资委在其官网指出,“两个文件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国资监管工作融入日常、抓在平常、形成常态。”对此,业界有人的解读是“强监管”来临。
老吴认为这个解读不正确。本轮国企改革的方向是强化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激发国有企业的活力,建立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为此,近年来,国资委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精简了大量的监管事项。同时,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行授权与放权。
有人会问,国资委一会儿授权放权,一会儿强化监管,前后是不是相互矛盾呢?老吴认为,其实不矛盾,因为放权授权与加强监管的内容和重心是不一样的。
这次 《提示函》与《通报》两个文件提到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贯彻重大决策部署情况;2.执行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以及国资委党委规范性文件情况;3.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资监管工情况;3.国企改革发展、党的建设、董事会运行中存在的问题;4.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的情况;5.落实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监督等整改要求情况;7.在国际化经营、国际交流合作、外事管理等工作中的不当行为。
而此前,国资委取消、下放、授权的监管事项,主要涉及国有企业具体的经营与管理活动,其中有不少是需要上报国资委审批与决策的事项。另外,授权给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事项是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
通过对比,我们不难发现,国资委的监管重心发生了转移,将原先的“管理”职能,更多地转向“监督”职能。这也体现了“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国资委放权授权之后,并不是就可以当“甩手掌柜”了,对于一些监督事项,反而应该强化。
从授权经营的角度看,这也是委托人在授权之后,保留监督权的一种表现。监督权是委托人一项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在当前,国资委将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下放之后,还应根据授权经营的效果,对授权事项进行动态调整。如果企业“接不住”,国资委可以随时收回授权。
另外,上述两个文件是针对中央企业的,因此国资委行使监督权,可以视为股东剩余权力的一部分。作为企业的股东,“管资本”并不意味着只关注资本回报和财务结果,毫不关心企业的经营过程,而是要积极表达股东意志。当然,要采取“提示函”“通报”之类的非行政化方式。
中央汇金公司作为国务院授权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较好地践行了“管资本”的监管方式,被认为是“积极股东”的典范。它通过“综合调理”的方式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其中重要的手段,也包括发送《管理建议函》和《风险提示函》,主动提交议案、约谈管理层等。
因此,在管资本模式下,国资监管部门一方面要下放经营权,另一方面要加强全过程监督,两者相得益彰,才能做到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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